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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02.07.23. 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二條(行政規則之廢止)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 第二十條(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 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 第二十七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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