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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09.08. 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 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 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 事由者為限。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 奉。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 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國外醫療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 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之。

  • 第八條(進修之方式)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九條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本法所稱全時進修 ,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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