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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11.09.08. 部法二字第111548878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 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 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 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 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 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 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 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 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 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 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 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 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 、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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