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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99.08.23. 中託業字第0990000532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 第十八條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報、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借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出借人為出借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及提前還券通知 期限,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 (二)本公司收到出借申報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戶(以下簡稱「證券集保帳戶」)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以備出借,倘 其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報無效。 (三)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 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 借數量,本公司即依其更改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圈存數量異 動。 (五)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回其申報。 出借人撤回出借申報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對於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按其出借申報未成交數量,解除標的證券之圈存。 (六)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 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二、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借券人為借券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 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資料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對於擔保證券本公 司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入本公司借券 擔保證券保管帳戶。 (二)借券人之借券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其指定擔保品價值總額達原始擔保比率時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借券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 券系統,更改申報數量、還券日期或撤回借券申報。 (四)借券申報經撤回或未成交部分,借券人對其提供之現金、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 等擔保品超額部分,得委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或解除質權。對其擔保證券超 額部分,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撥回借券人之 證券集保帳戶。 (五)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 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 第二十條
    競價交易之出借申報、借券申報、更改、撤回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借申報、更改、撤回及撥券 (一)出借人為出借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提前還券通知 期限及出借費率,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 (二)本公司收到出借申報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於出借人之證券集 保帳戶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以備出借,倘其帳戶內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報無 效。 (三)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其 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 借數量、出借費率,本公司即依其更改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 圈存數量異動。 (五)出借人就出借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回其申報。 出借人撤回出借申報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對於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按其出借申報未成交數量,解除標的證券之圈存。 (六)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 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二、借券申報、更改及撤回及撥券 (一)借券人為借券申報,應委由證券商將其帳號、標的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 前還券通知期限、借券費率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資料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對於擔 保證券本公司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撥入 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 (二)借券人之借券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其指定擔保品價值總額達原始擔保比率時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借券申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委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 券系統,更改申報數量、借券費率(以更改之時間為委託時間)、還券日期或撤回 該筆借券申報。 (四)借券申報經撤回或未成交部分,借券人對其提供之現金、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 等擔保品超額部分,得委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或解除質權。對其擔保證券超 額部分,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撥回借券人之 證券集保帳戶。 (五)借貸申報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出借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 圈存之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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