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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9. 金管證投字第102002390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 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 第九條(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 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 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 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 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 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 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第七十七條(從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 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 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 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 交易情形。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 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 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本會定之。 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準用第二項至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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