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0.30. 金管證期字第108036074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 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本會與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 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十五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 單,並向本會與本會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調整後淨資本額之計算依本會之規定辦理;前二項之比率,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 形及期貨商業務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兼營期貨商準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