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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2.02. 金管銀法字第10802189611號令
中央法規

  • 二、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公債。 (二)短期票券。 (三)金融債券。 (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 (五)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其中國內股票部分,包括上市股票、上櫃股 票、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股票及 辦理受託承銷案件時,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企業原股東與員工放棄 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中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及公司債。但本規定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投資未於集 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特別股,不在此限。 (六)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 (七)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八)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九)發行人之信用評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股票 、私募公司債,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私募公司債 。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第五款股票不包括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 證券者或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 則規定列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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