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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5.10.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 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 請上櫃或登錄。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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