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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6.23.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433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 參加在職訓練。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 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曾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其他期貨業之業務員,於離職後二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 ,得免參加職前訓練。 前項人員於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其應參加在職訓練之期限,應自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職前 或在職訓練之時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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