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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4.22. 原民衛字第102001230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 制定本法。

  • 第十二條(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及補助)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 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 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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