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工程處等 副首長,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養護工程處處長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等所屬相關單位處長以上人員各四人,內政部營建署 有關業務主管一人等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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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3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7943600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