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7943600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條文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運用之審議及監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二)指導關於共同管道工程推動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共同管道之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工程處等 副首長,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養護工程處處長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等所屬相關單位處長以上人員各四人,內政部營建署 有關業務主管一人等兼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 有關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新建工程處派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綜理業務。
  • 五、本會下設左列二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基金組:基金運用之審核與保管及有關管理等事項。 (二)技術組:協助共同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技術轉移及其他有關事項。
  • 六、本會基金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十五人,技術組置組長一人, 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組員五人至三十人,分組辦事,均由有關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必要時得僱用專業人員、其薪資於基金內支應。
  • 七、本會應業務需要得聘顧問,由主任委員依規定遴聘之。
  • 八、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 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研究費。
  • 十、本會所需費用應依預算程序列入共同管道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