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本 府財政局、教育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會等機關指派副首長兼任(無 副首長者由主任秘書兼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1-2002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065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