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組織功能,合理配置員額,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設 本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本 府財政局、教育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會等機關指派副首長兼任(無 副首長者由主任秘書兼任)。
- 三、本小組下設工作組,負責辦理各項幕僚作業,屬機關(構)部分,由人事處派若干人兼 辦;屬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派若干人兼辦。
- 四、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構)、學校增設、變更、裁撤及員額編制增減之審議事項。 (二)各機關(構)、學校組織概況員額精簡之檢討及員額檢討及員額設置基準之審議 事項。 (三)年度及新增聘用、約僱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組織編制案件之審議事項。
- 五、各機關(構)、學校之員額編制,經本小組審議後,由人事處或教育局依規定程序辦理 。
-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審查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七、本小組於審議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時,得通知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其主管 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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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2
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065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