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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901669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四、委受託程序如下: (一)委託機關將委託事項於函請受託機關同意後,將經費移撥至受託機關。 (二)受託機關應將受託事項之經費按季將已支付之原始憑證,檢送委託機關審核列帳 ,受託事項完成法定程序後,應將辦理結果及經費餘額移回委託機關。 (三)受託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未完竣者,受託機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連同未支用 數一併移還委託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保留後,委託機關再將委託經費未支用數 移撥至受託機關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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