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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7062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主(兼)管(辦)研考業務六個月以上之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得依本要點獎勵: (一)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對本府中、長程計畫或年 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分析具有前瞻性作為,足堪表率者。 (二)推動市政建設之研究發展具有創意,或對政策研究分析,掌握市政信箱、市民熱 線等民意脈動,有具體事蹟,並於市政建設有顯著貢獻者。 (三)推動施政計畫制度,對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負責 盡職,績效卓著者。 (四)策劃或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市政服務創新、強化資訊公開、簡政便民措施或 有效管考人民陳情及申辦案件績效卓著,足堪表率者。 (五)規劃、協調與推動電子化政府、公文時效管制或圖資管理等相關工作,成效卓著 者。 (六)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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