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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7062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以促進市政建設,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主(兼)管(辦)研考業務六個月以上之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得依本要點獎勵: (一)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對本府中、長程計畫或年 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分析具有前瞻性作為,足堪表率者。 (二)推動市政建設之研究發展具有創意,或對政策研究分析,掌握市政信箱、市民熱 線等民意脈動,有具體事蹟,並於市政建設有顯著貢獻者。 (三)推動施政計畫制度,對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負責 盡職,績效卓著者。 (四)策劃或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市政服務創新、強化資訊公開、簡政便民措施或 有效管考人民陳情及申辦案件績效卓著,足堪表率者。 (五)規劃、協調與推動電子化政府、公文時效管制或圖資管理等相關工作,成效卓著 者。 (六)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為績優研考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 四、凡經本要點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機關核定 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其遴選程序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規定,以嚴正週密、寧缺勿濫原則審核 候選人基本資料、推薦書及具體事蹟後報府核辦。 (二)初審: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各業務組室主管召集相關 督導局處同仁五至十五人組成工作小組,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選進 行初審。 (三)複審: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會內相關人五至十五人,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 審後報府核定之。
  • 六、經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由本府利用適當場合頒發獎狀乙幀及禮品(券),總獎勵額度 依本府當年度辦理績優研考人員選拔作業時之現有研考人員員額數,以每一百人發給新 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本府得於前項總獎勵額度範圍內訂定前開第五點獲選人員之個人獎勵額度,但個人獎勵 額度不得超過五千元。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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