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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2年11月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608、622、634、635條條文;並增訂第95-1條條文
  • 第 95-1 條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 第 608 條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 第 622 條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 第 634 條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 第 635 條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 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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