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 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隊、所、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掌理公園、綠地、行道樹、廣場、兒童遊樂場等新建工程之 勘測、規劃、設計等事項。 二 路燈科:掌理路燈、公園照明及水電設備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 設計等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及照明各類工程之發 包、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配合科:掌理公園用地之取得,及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 記暨建物與地上、下物之協調、補償與拆遷等事項。 五 園藝工程隊:掌理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六 路燈工程隊:掌理路燈及照明設施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七 園藝管理所:掌理花卉繁殖栽培、花卉展覽及士林官邸園區設施物、 植栽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士林、北投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 護等事項。 九 青年公園管理所:掌理萬華、中正、大安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 理維護等事項。 十 圓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內湖、松山、中山、大同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 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一 南港公園管理所:掌理南港、信義、文山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 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二 河濱公園管理所:掌理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基隆河、磺溪、 雙溪等河濱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三 花卉試驗中心:掌理觀賞花木之試驗、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及 苗圃管理等事項。 十四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十五 秘書室:掌理法制、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儲運、 公有財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科、隊、所、中心、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副主任、秘書、專員、副隊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分析師、股長、 工程員、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 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苗圃、管理所、工務所、園藝分隊、路燈分隊。其所 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秘書、專員、科員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一 副處長 簡任 二 總工程司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薦任 一 專門委員 薦任 一 副總工程司 薦任 三 科長 薦任 四 主任 薦任 三 (六) 一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秘書 室、資訊室主任專任。 二 園藝管理所、青年公園管 理所圓山公園管理所、南 港公園管理所、河濱公園 管理所花卉試驗中心主任 由正工程司兼任。 隊長 (二) 由正工程司兼任 副主任 薦任 (六) (四) 園藝管理所、青年公園管理所 、圓山公園管理所、陽明山公 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所、 河濱公園管理所副主任由正工 程司兼任。 秘書 薦任 一 專員 薦任 二 副隊長 (二) 由正程工司兼任 正工程司 薦任 二十二 副工程司 薦任 四十 股長 薦任 十四 (十八) 一 園藝科、秘書室、青年公 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 所、河濱公園管管理所、 花卉試驗中心股長專任。 二 路燈科、工務科、工程配 合科、園藝工程隊、路燈 工程隊、園藝管理所、陽 明山公園管理所、圓山公 園管理所股長由副工程司 兼任。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六十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一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一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三十二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一 辦事員 委任 八 書記 委任 三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四 佐理員 委任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四 助理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四 合 計 二四五 (三四)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九 隊長。 十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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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9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