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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39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 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所、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掌理公園、綠地、行道樹、廣場、兒童遊樂場等新建工程之 勘測、規劃、設計等事項。 二 路燈科:掌理路燈、公園照明及水電設備等新建工程之勘測、規劃、 設計等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土木、綠化、遊憩設施、水電路燈及照明各類工程之發 包、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作業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配合科:掌理公園用地之取得,及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 記暨建物與地上、下物之協調、補償與拆遷等事項。 五 園藝工程隊:掌理綠地、廣場、及行道樹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六 路燈工程隊:掌理路燈及照明設施之管理、維護施工等事項。 七 園藝管理所:掌理花卉繁殖栽培、花卉展覽及士林官邸園區設施物、 植栽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士林、北投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 護等事項。 九 青年公園管理所:掌理萬華、中正、大安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 理維護等事項。 十 圓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內湖、松山、中山、大同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 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一 南港公園管理所:掌理南港、信義、文山區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 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二 河濱公園管理所:掌理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基隆河、磺溪、 雙溪等河濱公園內設施物及植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三 花卉試驗中心:掌理觀賞花木之試驗、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及 苗圃管理等事項。 十四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十五 秘書室:掌理法制、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儲運、 公有財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科、隊、所、中心、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 、副主任、秘書、專員、副隊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分析師、股長、 工程員、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 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苗圃、管理所、工務所、園藝分隊、路燈分隊。其所 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副處長 簡任
    總工程司 簡任
    主任秘書 薦任
    專門委員 薦任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三 (六) 一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秘書 室、資訊室主任專任。 二 園藝管理所、青年公園管 理所圓山公園管理所、南 港公園管理所、河濱公園 管理所花卉試驗中心主任 由正工程司兼任。
    隊長 (二) 由正工程司兼任
    副主任 薦任 (六) (四) 園藝管理所、青年公園管理所 、圓山公園管理所、陽明山公 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所、 河濱公園管理所副主任由正工 程司兼任。
    秘書 薦任
    專員 薦任
    副隊長 (二) 由正程工司兼任
    正工程司 薦任 二十二
    副工程司 薦任 四十
    股長 薦任 十四 (十八) 一 園藝科、秘書室、青年公 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 所、河濱公園管管理所、 花卉試驗中心股長專任。 二 路燈科、工務科、工程配 合科、園藝工程隊、路燈 工程隊、園藝管理所、陽 明山公園管理所、圓山公 園管理所股長由副工程司 兼任。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六十七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三十二
    助理管理師 委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佐理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二四五 (三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秘書、專員、科員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九 隊長。 十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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