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 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十)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社福字第10431020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