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臺 北市原住民,以保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但申請者不在此限。
- 三、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失能或死亡者。
-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失能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 如下: (一)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意外失能者:依其失能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整,相 關項目不得重複申領,其失能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附 件一)。
-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意外失能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 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附件二)。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籍資料(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意外死亡或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報告 書、相驗屍體證明或醫療證明等)。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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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530311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5年5月1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