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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10430344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
  • 六、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 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申請表、學 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戶 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 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前項(一)所稱其他證明文件,係指附表一各項目所需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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