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市原住民 學生學習成就,並鼓勵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 二、獎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 ,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獎(勵)金或學 雜費相同性質補助、獎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 、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 三、申請項目及審核標準: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 ,學業總平均 75 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 70 分或乙等 以上者。 2.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 平均 75 以上者。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比賽或展覽, 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 2.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且同一比賽項目獎勵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其操行成績優 良,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前項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操行成績優良,係指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如未以分數 評定者,則申請前一學期成績須無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記錄。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未滿 8 5 分,每名新台幣 1,000 元整;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每名 新臺幣 2,000 元整;90 分以上者每名新臺幣 6,000 元整。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新臺幣 1,500 元整。 2.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每名新臺幣 5,000 元整。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新臺幣 10,000 元整,第二名新臺幣 8,000 元整,第三名新臺幣 5,000 元整。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核發金額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0 元整。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 8,000 元整。 前項私立教育代金補助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 為扣除教育主管機關教育補助費後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不得超過前項 最高補助金額。
- 五、申請期限:第 1 學期於每年 10 月 15 日前,第 2 學期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特殊才能助學金自比賽成績公告日起算 1 年 內於本會受理期限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六、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 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申請表、學 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戶 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 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前項(一)所稱其他證明文件,係指附表一各項目所需檢附文件。
-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 (一)各學校受理者,由該校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備文件,檢具申 請清冊、其他證明文件、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 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另函學校轉知 申請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 備文件,檢具申請清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 本,逕送本會辦理撥款,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申請 人。
- 八、本獎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 生,曾獲補助之學期不得申請。
- 九、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受 理單位,並繳還補助款。
- 十、本會得不定期向受理單位查核補助作業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 將追繳補助款。
- 十一、本申請須知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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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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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10430344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