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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5)北市兵管字第105311389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初次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戶籍謄本(若兄弟姊妹列為受撫養人,應檢附 申請人於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三)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 、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謄本。 (四)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本國公民乙名,須檢附身分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疾病證明(兵役 用診斷證明)等】。 (六)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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