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一字第09201918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獨子緩召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無同父兄弟者緩召申請須知)
  • 一 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緩 召申請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 二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者 (以下簡稱獨子) ,而 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得申請緩召。
  • 三 獨子申請緩召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一) 申請表。 (二)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切結書。 申請表格式,依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規定訂之。
  • 四 申請期間為國防部公告之期間 (目前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 止) 。
  • 五 本府各區公所應於申請期間期滿後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件轉報至兵 役處。
  • 六 兵役處於收到區公所彙送之案件後,應即進行初審,並於國防部指定 期間內完成初審後,以府函函送台北市後備司令部複審。
  • 七 本府接獲台北市後備司令部緩召核定通知書後,應即轉發各區公所轉 交申請人。
  • 八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應依行政院訂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複核申請 書及有關證件,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請複核。 臺北市後備軍人獨子緩召申辦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一 審查並核定緩召等級。│ │一 審查申請案件核定等級│ │二 填寫核准緩召及不准 │ 函 送 │ 。 │ │ 緩召通知書。 │────│二 應於六月二十五日前移│ │三 檢附處理名冊二份連同│ │ 送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核准、不准通知書移送│────│三 接獲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市政府 (兵役處) 核轉│ 函 復 │ 資料後抽留處理名冊乙│ │ 。 │ │ 份,乙份隨同緩召通知│ │ │ │ 書轉發各區公所。 │ │ │ │四 按團管區司令部規定時│ │ │ │ 間通知各區公所依限期│ │ │ │ 辦理申複。 │ └────────────┘ └────────────┘ 核 │ │ 轉 │ │ 轉 │ │ 報 ┌─────────────────────────────┐ │區公所 (兵役課) │ ├─────────────────────────────┤ │一 調查審查申請案件簽擬緩召等級。 │ │二 應於六月五日前移送市政府 (兵役處) 審核。 │ │三 接獲市政府 (兵役處) 轉發緩召核定資料七天內,將核准緩召│ │ 與不准緩召通知書轉發各申請人。 │ │四 不准緩召人員如有異議應於規定限期內申複。 │ └─────────────────────────────┘ 轉│ │申 │ │請 │ │︵ 發│ │複 │ │︶ ┌────────────┐ │後備軍人 (獨子) │ ├────────────┤ │一 檢附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 及切結保證書。 │ │二 核准緩召者通知書留存│ │ 備查。 │ │三 不准緩召者如有異議應│ │ 於限期內申復。 │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