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之會計事務,應由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 關之主計機構或人員,依會計法、決算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該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並應依直轄市、縣 (市) 勞工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基金專戶之收支明細,每年應定期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