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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勞三字第09130874800號函修正第10、26點條文
  • 十、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 勞工局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及申請計畫相關應備文件審查,文 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二)初審 經文件審查合格者,由勞工局進行計畫編號及資料輸入,建立完整 檔案,並彙整申請單位歷次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及相關訪視、督導紀 錄,作成初審意見。對於新申請單位應進行訪視,提供完整資訊作 為審查之用。 (三)複審 1.勞工局初審完成後,依每個申請計畫成立複審小組,由勞工局代 表一人、勞工局及申請單位各推薦專家一人共計三人組成。 2.複審人員得至申請單位、計畫執行地點現場履勘,或召開會議時 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3.複審會議以一次為原則,並以共識決作成決議。但申請計畫內容 複雜難決者,須加開一次以上之複審會議時,應簽報勞工局同意 後始得為之。 4.複審案件未經決審階段者,不得提起申訴。 (四)決審 1.申請計畫經複審完成後,下列計畫案應進入決審會議再次審查, 並以共識決作成決審決議。 (1)複審時遇爭議未決,進入決審之計畫。 (2)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計畫。 2.勞工局依每個進入決審計畫成立決審小組,由勞工局代表一人、 勞工局及申請單位各推薦專家二人共計五人組成。 3.決審審查之計畫涉及專業領域者,勞工局得另聘專家列席審查會 議,提供決審小組人員諮詢。 4.決審小組人員得與該計畫複審小組人員重複。 5.決審小組得至申請單位、計畫執行地點履勘,或召開會議時通知 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6.決審會議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計畫內容複雜難決者,須加開一 次之決審會議時,應簽報勞工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7.第二次決審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做成決議時,應逕付表決,並以 多數決作成決議。 (五)核定 各申請計畫之審查決議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 議報告,並送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六)撥款 1.補助經費經常門採二次撥款,資本門採一次撥款。 2.申請單位接獲核定公文後,依經常門、資本門分別填具領據(格 式如附件二),向勞工局請領補助款。 3.補助計畫之執行,經勞工局期中督導通過者於接獲通知後,填具 領據(格式如附件二),向勞工局請領經常門第二期補助款。期 中督導未通過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並確實改善完成後,始撥付第 二期補助款。
  • 二十六、為提昇補助計畫執行品質與成效,勞工局得聘請專家擔任督導。 各計畫督導應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完成一次以上實地督導 並作成書面督導紀錄,供勞工局作為撥付第二期補助款之依據; 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前再進行一次以上實地督導,作成書面督導紀 錄,供勞工局考核該計畫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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