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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勞三字第09233735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3條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結合民間 機構、團體或相關單位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 本作業規定所稱補助計畫,係指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身心障礙 者就業促進之服務方案。
  • 三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範圍如下: (一)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事項。 (二) 補助辦理其他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 前項補助項目及基準表,如附件。
  • 四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原則: 補助計畫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為目標,並以計畫之迫切性、需要 性、可行性、發展性及合理性為審查原則。申請單位應提出下列相關 實際狀況及資料供審查參考: (一) 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解決之迫切性。 (二) 服務身心障礙者就業之需要性。 (三) 計畫對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解決之可行性。 (四) 計畫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整體之發展性。 (五) 計畫人力配置、經費編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 五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原則: (一) 資本門每案補助額度上限為百分之八十。但經常門及具足夠證據證 明無自籌能力經勞工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府已有編列標準之科目,應依其標準。購置土地、興建房舍等費 用不予補助。 (三) 補助計畫申請之項目,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已補助者,不得重複 補助。勞工局如予核定,應即撤銷及追還。 (四) 審查之決議不得增加申請單位所提補助項目及金額。但因審查建議 其變更或修正執行方案而須增加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 六 補助對象: (一) 經核准立案會址設於本市之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 (二) 設立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組織,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事項者。 (三) 設立於本市之社團法人團體,其組織章程明定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 就業促進事項者。 (四) 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及本府各局處公設民營機構, 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經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 其他經勞工局核定辦理者。
  • 七 申請時間及方式: 勞工局每年度開始前,定期公告次年度主要補助重點、受理申請時間 、計畫份數及相關事項,申請單位應於當期公告期限內備妥相關計畫 資料並裝訂完整送勞工局核辦,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 之臨時案件,經報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八 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1) 。 (二) 申請計畫概述 (格式如附件一– 2) 。 (三) 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一– 3) : 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地點、執行單位、辦理 時程及進度、辦理內容及方式 (含輔導措施) 、參加對象及人數、 預期效益、訓練課程表 (含師資、課程名稱、時數) 、講師資歷、 自評指標及其他事項 (該申請案前次執行情形) ,內容力求詳實。 (四) 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資料表 (格式如附件一– 4) 。 (五) 經費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一– 5) 。 (六) 申請單位下年度業務計畫書 (格式由申請單位自訂) ,同一單位同 時申請二案以上者,得免重複提供。 (七) 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 購置定製財物或勞務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至少一張經 申請單位核章之估價單。 2 申請計畫涉及商業經營事項者,應檢附含人事、財務、盈虧及補 助期程評估之經營計畫。 3 申請計畫涉及建築物修繕者,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應加附所 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4 申請單位如係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申請單位辦理補助計畫之服務對象須在計畫執行地點單日達四小時 以上者,應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檢修結果符合規定,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送勞工局備查後,方得執行補助計畫。 前二項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各該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 九 補助計畫申請期程以政府會計年度為原則。但得依實際需求提出跨年 度計畫。
  • 十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如下: (一) 文件審查 勞工局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及申請計畫相關應備文件審查, 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不 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二) 初審 經文件審查合格者,由勞工局進行計畫編號及資料輸入,建立完 整檔案,並彙整申請單位歷次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及相關訪視、督 導紀錄,作成初審意見。對於新申請單位應進行訪視,提供完整 資訊作為審查之用。 (三) 複審 1 勞工局初審完成後,依每個申請計畫成立複審小組,由勞工局 代表一人、勞工局及申請單位各推薦專家一人共計三人組成。 2 複審人員得至申請單位、計畫執行地點現場履勘,或召開會議 時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3 複審會議以一次為原則,並以共識決做成決議。但申請計畫內 容複雜難決者,須加開一次以上之複審會議時,應簽報勞工局 同意後始得為之。 4 複審案件未經決審程序者,不得提起申訴。 (四) 決審 1 申請計畫經複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決審會議審查 ,並以共識決做成決議。 (1) 複審時遇爭議未決之計畫。 (2) 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計畫。 2 勞工局依個案成立決審小組,由勞工局代表一人、勞工局及申 請單位各推薦專家二人共計五人組成。 3 決審審查之計畫涉及專業領域者,勞工局得另聘專家列席審查 會議,提供決審小組人員諮詢。 4 決審小組人員得與該計畫複審小組人員重複。 5 決審小組得至申請單位、計畫執行地點履勘,或召開會議時通 知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6 決審會議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計畫內容複雜難決者,須加開 一次之決審會議時,應簽報勞工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7 第二次決審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做成決議時,應逕付表決,並 以多數決做成決議。 (五) 核定 各申請計畫之審查決議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 會議報告,並送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六) 撥款 1 補助經費經常門採二次撥款,資本門採一次撥款。 2 申請單位接獲核定公文後,依經常門、資本門分別填具領據 ( 格式如附件二) ,向勞工局請領補助款。但該單位前年度補助 計畫尚未依規定完成核銷程序者,應俟其完成核銷後,勞工局 始得撥付補助款。 3 補助計畫之執行,經勞工局期中督導通過者,於接獲通知後, 填具領據 (格式如附件二) ,向勞工局請領經常門第二期補助 款。期中督導未通過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並確實改善完成後, 始撥付第二期補助款。
  • 十一 申請計畫經複審或決審決議應修正或補充資料者,申請單位應於通 知期限內送達勞工局,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年度內該計畫不得 再申請補助,亦不得提出申訴。
  • 十二 申請計畫經核定後,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核定公文送達後十 五日內書面敘明具體申訴事由及推薦參與申訴審議專家二人,依勞 工局規定份數以原計畫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以 一次為限,且申訴內容不得逾越原申請計畫之內容及經費範圍。
  • 十三 申訴審議程序如下: (一) 申訴審議小組審查 1 勞工局受理申訴案件後,依個案成立申訴審議小組,由勞工局 代表一人、勞工局及申訴單位各推薦專家二人共計五人組成。 2 申訴審議之計畫涉及專業領域者,勞工局得另聘專家列席審議 會議,提供審議小組人員諮詢。 3 申訴審議小組人員除勞工局代表外,不得與該計畫複審及決審 時之審查人員重複。 4 申訴審議小組得至申訴單位、計畫執行地點現場履勘,或召開 會議時邀請申訴單位到場說明,針對全案重新審查並以共識決 做成決議。 5 申訴審議會議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訴案件內容複雜難決者,須 加開一次以上之申訴審議會議時,應簽報勞工局同意後始得為 之。 6 第二次審議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做成決議時,應逕付表決,並 以多數決做成決議。 (二) 再核定 申訴審議決議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議報告 ,並送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申訴單位。
  • 十四 申訴案件經核定後,除發現新證據足資證明原審查或申訴審議顯有 違誤外,非經勞工局核准,不得再提起申訴。
  • 十五 勞工局應建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審查專家資料庫,供申 請單位或勞工局推薦審查專家之參考。
  • 十六 各申請計畫推薦之審查專家得自勞工局建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補助計畫審查專家資料庫中選任。 前項審查之專家,不得由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 監事、相關專職會務人員及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 會之委員擔任。
  • 十七 申請單位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原核定計畫如有窒礙難 行必須變更時,得在原核准補助總經費額度內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項目,詳述變更理由,至遲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向勞工局提 出。但每案以變更一次為限。勞工局受理計畫變更申請後,應召集 該計畫做成最後審查決議之審查小組進行審議,變更審議會議以一 次為原則。審議結果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議 報告並經勞工局核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後始得變更。 前項審議人員因故不能參加審議時,由勞工局另聘專家擔任。
  • 十八 各項補助計畫執行之受益人,設籍本市者應佔該補助計畫總受益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
  • 十九 補助款運用與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補助單位之會計、採購作業,除依本作業規定外,悉依照政府 機關預算執行及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應設立獨立帳戶將補助款存入並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並獨立登帳。補助經費存款所生之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 (三) 補助款之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相互流用。非經勞工局核准,各補 助項目與額度,亦不得相互勻支。 (四) 補助款製作之文宣、招牌、購置定製之設備,應於明顯位置標示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年度補助」字樣,且補助之設 施、設備等財產應獨立列冊登記備查並負妥善保管之責任。 (五) 補助項目為工程費、修繕費與設備費者,受補助單位於該工程、 修繕及購置執行完畢時,應函報勞工局。必要時勞工局得派員驗 收。 (六)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核定時應自籌經 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必 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 二十 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款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著作人所有。勞工 局擁有該著作之無償使用權,並得交予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 單位作為公益或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用。
  • 二十一 受補助單位使用補助款聘用工作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勞工局規定之人事聘用及薪資給付標準核實聘用 及給付薪資,並於聘用後一個月內,檢具就業基金補助工作人員 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1) 、聘用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如最高學 歷證明、工作證明及受訓時數證明等) 、勞健保投保證明文件送 勞工局備查。 (二) 所有工作人員,應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撰寫其負責業務之 工作報告 (格式如附件三– 2) 乙份送勞工局備查,供勞工局瞭 解計畫執行之狀況及期中督導委員提供建議之參考。 (三) 人事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重新填具新進工作人員名冊 ( 格式如附件三– 1) 、新聘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如最高學歷證明 、工作證明及受訓時數證明等) 、勞健保投保證明文件送勞工局 備查。
  • 二十二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詳實補助計畫執行檔案資料 (含學員資料 、服務及訓練紀錄等) 備查。
  • 二十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十日內分別依經常門及資本門 檢具下列資料經單位負責人及會計簽章後送勞工局辦理核銷,至 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程序並繳回賸餘款: (一) 核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四– 1) 乙份。 (二) 經費明細表 (格式同附件一– 5) 乙份。 (三) 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四– 2) 乙份。 (四) 單據黏貼憑證 (格式如附件四– 3) 乙份。 (五) 該計畫當年度歷次核定公文、核定結果及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 乙份。 (六) 執行成果報告 (格式如附件四– 4) 乙份。 (七) 其他附件:各類方案學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四– 5 至四– 8 ) 、就業基金補助購置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 9) 或其他 附件。
  • 二十四 勞工局於每年度受理申請補助計畫截止前,應主動辦理期初輔導 ,協助申請單位瞭解勞工局年度補助政策、計畫擬定、評估、申 請等相關事項。
  • 二十五 為提昇補助計畫執行品質與成效,勞工局得聘請專家擔任督導。 各計畫督導應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完成一次以上實地督導 並作成書面督導紀錄,供勞工局作為撥付第二期補助款之依據; 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前再進行一次以上實地督導,作成書面督導紀 錄,供勞工局考核該計畫之執行成效。
  • 二十六 勞工局除應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實地輔導執行情形並 紀錄外,應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派員實地訪視查 核該計畫執行情形,結合督導人員歷次督導情形及紀錄,建立補 助計畫執行檔案紀錄,作為撥付第二期補助款之依據。
  • 二十七 補助款分期撥付,均應以實地訪查督導紀錄為核撥參考依據。未 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違反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得延後撥款、撤銷補助、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前述結果勞工局均需以書面通知。
  • 二十八 受補助單位對勞工局期中督導後決定不予核撥第二期補助款有異 議時,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據 ,報請勞工局審議。 勞工局接獲前項異議時,應召集該計畫做成最後審查決議之審查 小組進行審議;其審議會議以一次為原則。審議結果提本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議報告並經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異 議單位。 前項審議人員因故不能參加審議時,由勞工局另聘專家擔任。
  • 二十九 勞工局得指派人員訪視、查核、督導及查閱各補助計畫執行相關 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之。
  • 三十 受補助單位有違反本作業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者,勞工局除將 其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補助款項並停止 該單位申請補助計畫一年至三年。
  • 三十一 本作業規定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 三十二 本作業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 三十三 本作業規定提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 並經勞工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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