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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88)北市勞三字第882177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二 本作業規定補助對象為設籍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二 十歲至六十歲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 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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