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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16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除有急迫情形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四 申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家庭應計 算人口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前項之家庭應計算人口及所得與財產之計算基準,準用本法第五條及第五 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規定。 申請第四條第三項之指定病房費者,應檢附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 及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治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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