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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20 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 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165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