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平價供應低收入者日 常用品,以改善其生活,特設置台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 (以下簡稱本 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日用品平價供應對象如左: 一 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 各區公所列冊有案之臨時清潔工。 三 平價住宅借住戶。 四 公、私立救濟機構收容安養之院民。 五 已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工人。 六 領有殘障手冊者。
- 第 3 條本基金為留本基金,以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平價供應日用品之銷售收入。 三 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在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市銀行) 設立專戶存諸循環 運用。
- 第 6 條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 各供應中心僱用銷貨員、會計事務員及兼職人員之用人費用。 二 專業用品銷售成本。 三 其他事業費用及必要設備費用。
- 第 7 條本基金預、決算處理程序依台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台北市地方總決 算編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基金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依第四條規定之收入款項,繳交市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 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六條規定之支出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依照年度計畫 及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規定核撥。
- 第 9 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並按月編製報表送本府財政局、主計 處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1005
臺北市日用品平價供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77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7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19607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