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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954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
  •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一 名副市長兼任,委員三十二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政府代表八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局處會首長派兼之: (1) 本府民政局局長。 (2) 本府教育局局長。 (3) 本府社會局局長。 (4) 本府勞工局局長。 (5) 本府警察局局長。 (6) 本府衛生局局長。 (7) 本府國民住宅處處長。 (8) 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 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三人,由各團體相互推選產生,並由主任 委員聘兼之。 (三) 專家學者十一人,由主任委員聘兼之。 府外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得續任一屆,但續任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 府外委員之半數。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四 本會依任務設兒童福利、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婦女 福利、原住民福利等工作小組,並得依需要成立其他工作小組。工作 小組由委員組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各工作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該組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小組會議並得依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本 府局處會代表列席。 前項受邀列席工作小組會議之本府局處會,應派獲充分授權之科長級 以上人員與會。 委員於小組提案,應有同組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小組會議三 日前提出。
  • 五 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 者,視同辭職。 本會之提案,應由各工作小組討論表決後,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會 議中之臨時提案,則列為諮詢建議事項,送由各相關機關參考。 本會召開前,舉行召集人聯席會議。該會議由各工作小組召集人及議 題相關之局處會副首長組成,審查各工作小組提送委員會議之提案及 相關事宜。本會、召集人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會議開會時得依討論議 題之需要,邀請本府局處會首長或代表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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