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市長兼任,委 員三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政府代表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局處會首長派兼之: 1.本府民政局局長。 2.本府教育局局長。 3.本府社會局局長。 4.本府勞工局局長。 5.本府警察局局長。 6.本府衛生局局長。 7.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十二人,由主任委員聘兼之。 前項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產生方式如下: 1.由下列各福利委員會推舉委員代表: (1)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四名。 (2)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四名。 (3)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二名。 (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六名。 (5)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六名。 2.臺北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推舉二名代表。 前項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每屆任期二年,得續任一屆,但續任之委員人數 不得超過該類委員總額之半數。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07
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086300號函修正下達第3、6、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