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5)北市地一字第85104361號函訂頒
  • 一 本處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 請示案件處理程序, 齊一法令見解,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 本要點。
  • 二 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
  • 三 研討會議由本處指定資深簡任技正或專門委員一人主持,並由左列人 員參加: (一) 本處資訊室一人。 (二) 本處第一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三) 提案之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上人員及承辦人員或相關人員。 (四) 其他各所專員以上人員。 (五) 本處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 四 研討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時間為星期四下午二時零分在本市市政大樓 會議室舉行,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 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改期。
  • 五 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 令解釋詳予研議,經研議後確須報處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 令疑義 (載明文號) ,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詳載於研討表 ( 格式如附件) 一式三份,連同登記案件 (影本) 於每週星期二以前, 逕送本處第一科彙整,並副知本處資訊室及其他各所。 附件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表
    提案單位           地政事務所
    案 由
    說 明
    擬 處 理 意 見
    研 討 結 論
    註:本研討表以八開紙張製作,「案由」、「說明」、「擬處理意見」、 「研討結論」各欄可依情形調整欄位寬度。
  • 六 研討會議紀錄由本處第一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 與會單位。
  • 七 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除需報請中央請示者外,應即依結論辦理 ,嗣後各所受理類似案件應比照辦理,不得再行請示。
  •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