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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 一、為簡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請示案件處理程序,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 準,提昇為民服務績效,特以研討會議方式處理,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法令疑義需請示者,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為齊一法令見解及審查標準,臺北市地政士公會亦得提供具體案例,提報研討會討論。
  • 三、研討會議由本處指定簡任人員一人主持,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處第一科科長及相關人員。 (二)提案之地政事務所秘書或課長及承辦人員。 (三)其他各所秘書或課長(以秘書參加為原則)。 (四)本處其他有關科室人員。 (五)臺北市地政士公會指派人員。
  • 四、研討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時間為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在本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舉行,必要時 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因例假日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召開時,得另行通知改期。
  • 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 經研議後確須報處研討解決者,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詳予敘明並擬 具具體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連同登記或測量案件(影本)共五份,於每週星期三以 前,函送本處第一科彙整,同時副知其他各所及臺北市地政士公會,並通知該研討案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列席說明案情。
  • 六、研討會議紀錄由本處第一科負責整理,並應於會後儘速將該紀錄函送與會單位。
  • 七、凡經研討會議作成結論者,應即依該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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