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凡涉及法令疑義之人民申請案件,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先彙集有關法令解釋詳予研議, 並應先徵詢、彙整並研析其他五所之處理意見,如得可行之處理方式即可辦理,經前開 程序研議後仍認有法令疑義者得報局研討解決,應就案情事實,法令疑義(載明文號) ,詳予敘明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格式如附件)連同登記或測量案件(影本)共六份, 於每週星期四以前,函送本局地籍及測量科彙整,同時副知本府法務局、其他各所、台 北市地政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志願服務協會,並通知該研討案之相關當事人或代理人 列席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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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6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籍字第102339583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3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