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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021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三)預告登記。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五)權利書狀換發。(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 (六)加註書狀。 (七)門牌變更登記。(限於門牌整編者。) (八)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前列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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