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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02108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為便利土地、建物權利人申辦簡易登記案件、簡化 手續、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三)預告登記。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五)權利書狀換發。(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 (六)加註書狀。 (七)門牌變更登記。(限於門牌整編者。) (八)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前列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
  • 三、申請人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及清冊連同第六項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件及 以雙掛號回郵郵資郵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 通信登記案件」字樣。
  • 四、地政事務所收到前項登記申請書件後,應依案件方式收件。
  • 五、審查人員於審查無誤時,一併填寫書函,登記完畢時,由拆件人員連 同應檢還之證件交由發狀人員以收件案號為發文號,寄還申請人。發 狀人員並於登記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日期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 件歸檔。
  • 六、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左列文件: (一)住址變更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 載變更前後記事)。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書。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權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權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5.申請人自耕能力證明書(以耕地申請者須檢附)。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權利書狀換發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變更登記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戶籍謄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係影本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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