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人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連同第四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 件、雙掛號回郵郵資及所需繳納書狀費郵寄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並 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 五、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之登記申請書件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程 序收件辦理;如為跨所登記案件,另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 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程序收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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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1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土地登記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14980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