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土地登記之地籍資料電腦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資料之異動,須經收件並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辦 理。 (二)登記原因須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每一登記原因應賦予一收件號,若有逕為 變更登記事項,應代填「土地建築改良物逕為變更登記申請書」(格式一)另行 收件辦理。 (三)審核人員應先行利用查詢系統,就申請案件相關內容核對各項地籍資料。 (四)審核登記內容,須配合填註新建號、主登記次序、權利人標的主登記次序、他項 權利檔號、權利人連前或殘餘持分等資料時,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 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填註於申請書適當欄位或契約書內,以利登記。 (五)查詢登記資料時,如發現原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登記,若 屬建檔錯誤或遺漏者,應填具「土地建物逕為更正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二) 辦理。 (六)審查、登記、校對及列印人員,應分別賦予權限及設定密碼,並確實依土地登記 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 (七)登記及校對工作不得由一人同時兼任,應確實依系統規範之異動作業原則辦理。 (八)同一申請案件,須以內部收件辦理者,應由審查人員填具「土地建物登記案件內 部收件簽辦單」(格式三),並透過收件程序辦理異動。 (九)列印人員於列印權利書狀、登記謄本等輸出文件時,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 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辦理。 已列印裝訂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地籍異動索引表應指定專人保管,暫緩辦理銷毀,惟 若空間不足欲銷毀時,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以 微縮儲存或以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十)登記案件遇有罕見字時,應填具「新字補註處理表」,並加蓋登記及校對人員章 ,送交專責人員查驗所載新字內碼,如罕見字檔並無該新字內碼資料時,則免備 文逕送本處,俟完成造字程序後,再以電子郵件回復地政事務所。 (十一)地籍資料庫應每週辦理資料邏輯檢誤,並列印檢誤結果清冊表報,如有錯誤時 ,應即查明後辦理更正登記。 (十二)查電腦主機同步備援作業如有異常情形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後,將異動檔重 新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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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1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及測量業務查核改進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034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