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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登字第11160271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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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8500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格式六;並自107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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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072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4、6、8、9點條文;並自105年3月2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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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327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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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18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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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091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9點條文;並自103年4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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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6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查核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及資訊業務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核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及資訊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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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800400號函修正第3、6、7點條文及其格式十一、十二及第2點條文之格式一;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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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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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16244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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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125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9點條文及格式一、三、四至八、 十一,增訂格式十四,原格式十四調整為格式十五;並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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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530673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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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0470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及測量業務查核改進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查核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及資訊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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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0348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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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315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2、3、4、6、9點條文;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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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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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266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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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77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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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0)北市地一字第3323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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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68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68)府地一字第15847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05 月 12 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登字第111602718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