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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091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9點條文;並自103年4月18日施行
  • 二、各所受理土地登記案件應確實注意下列規定: (一)登記原因須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每一登記原因應賦予一收件號,若有逕為登記 事項,應填具土地逕為登記書(格式一)另行收件辦理。 (二)審核人員應先行利用查詢系統,就申請案件相關內容核對各項地籍資料,檢查案 件內容是否與地籍檔案內之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資料相符,並注意 各部別權利關係。 (三)審核登記內容,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以下簡稱系統規範 )等規定,於申請書適當欄位或契約書內填註登記名義人之登記次序、他項權利 檔號、權利人連前或殘餘持分等資料,如建號有整編者須配合填註新建號,以利 登記。 (四)查詢登記資料時,如發現原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登記,若 屬建檔錯誤或遺漏者,應填具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辦理。前開 逕為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權利人。 (五)同一申請案件,須辦理二種以上之登記事項者,由審查人員填具土地建物註記或 塗銷註記登記收件單(格式二),透過收件程序辦理異動。 (六)各級承辦人員在審查意見欄,應先審查後,於登記申請書「本案處理經過情形」 欄填寫審查意見。如准予登記,決行人員並應加蓋決行章。承辦與決行同為一人 時,並加註「兼代為決行」。各級承辦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時,應填具登記案件退 件單(格式三)退回初審人員。 (七)複審人員對補正、駁回案件應確實審核補正通知書稿或駁回通知書稿內容,如其 理由與規定不符或文義不清者,應不予核定並輔導初審人員改進辦理。 (八)同一申請案件需補正事項如經分別二次以上通知補正或不應補正、駁回而予通知 補正、駁回者,審查人員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但其二次補正之原因歸責 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九)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稿、駁回通知書稿及查調之相關資料應併案,依收件編號 順序歸檔。 (十)審查人員因調原案或研議案情或屬大宗之登記案件,未能依規定期限處理完竣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拆件後,應依收件編號順序歸檔。 (十二)各所受理案件如屬跨所登記案件時,應切實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四、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及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籍異動資料應定期產製電子檔,並依臺北市政府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聯繫 要點規定辦理。 (二)登記案件遇有罕用字時,應先查驗所載新字內碼,如罕用字檔並無該新字內碼時 ,應填具「新字補註處理表」,並加蓋登記及校對人員印章,免備文逕送本局辦 理造字作業,同時副知其他地政事務所;另於本局完成造字後,應依規定程序辦 理更正登記作業。 (三)各所辦理登記案件,如需查證權利人等戶籍資料時,應依「內政部地政業務應用 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資料作業管理規定」辦理。 (四)各所應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紙本申報案之 系統登錄作業。 (五)受理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時,應確實注意下列規定: 1.經辦人員應檢視下列事項: (1)申請書內容是否填寫完整。 (2)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3)附繳證件是否齊備。 (4)代理人提出申請時,應依規定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2.系統申請標的以全國或單一縣市為範圍,轄區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資料,應依系 統規範規定辦理。 3.檔案資料之管理與保存: (1)申請書應以專檔方式保存五年。 (2)各所應按月列印「申請案件管理清冊」,並陳送主任核閱後裝訂成冊,並保 存五年。 (六)主任應按季抽查受理地籍總歸戶申請之作業情形,並將抽查結果填寫抽查地籍總 歸戶申請案件紀錄表(格式五)。
  • 五、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辦理情形,各所依下列規定查核: (一)課長或登記複審、測量內業檢查人員每日檢查,並應就當月收件數百分之一為抽 查件數。如抽查件數登記案件未達三十六件,測量案件未達二十件者,各以三十 六件及二十件為抽查件數,按月將查核結果填寫查核土地登記業務紀錄表(格式 六)及查核地籍測量業務報告表(格式七)陳報主任參考。 (二)再鑑界成果發現原鑑界成果有誤者,應逐案檢討,查明原因及研議改進措施,並 於收到成果後十五日內報局,其屬測量人員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者,原測量及檢測 人員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三)研考人員應嚴格管制案件處理時限,按月將逾期案件檢討分析陳報主任參考。 (四)各所相關人員應隨時查核出勤情形、工作態度、操守等,陳報主任參考。 (五)主任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得隨時監督抽查,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格式八)。 (六)登記資料應定期檢誤,並辦理清查。 前項檢查結果如有發現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時,應妥適處理,並查明責任,依法議處或 列入年終考核。 課長應將第一項檢查缺失按月提報課務會議檢討,以防止相同情事一再發生。
  • 六、電腦作業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電腦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分別賦予使用權限及設定 密碼,並裝釘成冊上鎖保管。 (二)各所應就系統使用對象之授權範圍每年檢討一次;另辦理地籍資料異動作業人員 應每月更換密碼一次。 (三)電腦設備使用者於作業完成後或離開座位時,應依規定程序關機或鎖定電腦螢幕 。 (四)各所辦理異動作業時,遇有系統無法正常異動完成,需以系統維護方式處理者, 應填寫地政整合資訊系統線上作業問題紀錄表(格式九),經資料管轄所電腦室 人員確認並將相關處理指令填寫於紀錄表後,經課長核定後辦理。 (五)應用軟體程式需修改時應依規定填寫「系統功能增修申請表」(格式十),報送 本局辦理。 (六)更新應用軟體程式應依規定程序簽陳核准後辦理,並記錄於資訊系統程式版本更 新紀錄表(格式十一)。 (七)各所應設置 UPS不斷電系統,並設獨立發電機,且地政整合系統電腦設備應使用 不斷電專用插座,並與其他非電腦之電子產品分開使用。 (八)電腦廠商辦理機房資訊系統或電腦設備維護時,應填寫維護記錄單,地政事務所 電腦室人員並應裝訂成冊備查。 (九)資訊系統或電腦設備如允許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維護時,應依規定填寫相關申請 表單,並詳實填寫事由、辦理事項及維護方式後,將相關表單傳送地政事務所業 務負責人,經電腦機房人員設定連線後辦理。 (十)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另重要伺 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若應用系統功能受限,無法即時更新,則應 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管理。 (十一)主機、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應定期備援並製作紀錄裝訂成冊備查。 (十二)地籍資料庫應定期做全備份,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放,並製作紀錄裝訂成冊 。 (十三)各項應用系統及套裝軟體光碟或電子資料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保管清冊。 (十四)電腦機房應設置專用門鎖,並安裝監視器設備錄影,指定專人保管備查。 (十五)各項設備、文件及重要儲存媒體攜出入應予管制並製作紀錄裝訂成冊。 (十六)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設備、核心資訊設備故障,以及伺服器及網路 設備,是否留有紀錄(log file),應於每日檢視後,確實填載於機房工作日 誌。 (十七)有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電腦機房人員應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 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八)電腦機房應設專人及其代理人排班值勤,並於機房內部建立維護廠商聯絡電話 ,以利作業聯繫使用。
  • 九、為有效執行本要點查核事項,由本局簡任人員、地籍及測量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除資訊業務每半年檢查一次外,每季赴各所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查核完畢當 日,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如有缺失 應即改進,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另以書面通知,於下次查核時,針對前次缺失加強查 核。各所接到查核缺失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本局。 前項檢查結果於查核後提出查核報告並轉知各所,如發現未照規定辦理時,應將各級經 辦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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