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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530673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格式一
  • 一、為加強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及資訊業務之辦理,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完整查核制 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登記案件應確實注意下列規定: (一)登記原因須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每一登記原因應賦予一收件號,若有逕為 登記事項,應填「土地逕為登記書」(格式一)另行收件辦理。 (二)審核人員應先行利用查詢系統,就申請案件相關內容核對各項地籍資料,檢查案 件內容是否與地籍檔案內之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資料相符,並注意 各部別權利關係。 (三)審核登記內容,如建號有整編者須配合填註新建號、主登記次序、權利人標的主 登記次序、他項權利檔號、權利人連前或殘餘持分等資料時,應依土地登記複丈 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填註於申請書適當欄位或契約書內,以利登記 。 (四)複審人員對補正、駁回案件應確實審核補正通知書稿或駁回通知書稿內容,如其 理由與規定不符或文義不清者,應不予核定並輔導初審人員改進辦理。 (五)同一申請案件需補正事項如經分別二次以上通知補正或不應補正、駁回而予通知 補正、駁回者,審查人員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但其二次補正之原因歸責 於申請人者除外。 (六)登記案件之駁回通知書稿應依收件編號順序歸檔。 (七)審查人員因調原案或研議案情或屬大宗之登記案件,未能依規定期限處理完竣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八)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畢拆件後,應按收件編號順序辦理歸檔。
  • 三、土地測量案件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填發補正通知書,註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於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通知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予駁回;其通知補正或駁回不當者,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但其二次 補正或駁回之原因歸責於申請人者除外。 (二)駁回案件應填具駁回通知書稿並依收件順序歸檔。 (三)土地鑑界、分割之複丈及建物位置測量之案件,應以圖根點、補助點、界址點或 地籍調查表作為依據,於現場嚴密控制施測,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 場認定,並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測量員應於複丈圖上 簽明原因。 (四)複丈圖應依地籍圖調製,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道 路中心樁,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將界線彎曲,鄰接圖廓線等情形繪明之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土地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並應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準備有關資料。 (五)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同時辦理數值化成果修檔作業,地籍圖訂正及複丈 圖整理,應以二號線寬○.一公釐繪製,其誤差不得超過○.二公釐,並依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第一次登記之測量之計算面積,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辦理;土地複丈之計算面積,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七)鑑定界址時,複丈人員應先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協助申請人埋設界 標,並應於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其鑑定界 址結果,地政事務所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受理再鑑界申請案件應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測無誤後,連同申請書、檢測資料及前 次複丈資料函送地政處辦理。 (九)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及界址調整而複丈者,應一併辦理地籍調查,依 界址位置、界標類別及界址點間實量邊長等資料詳細填註於調查表,並由申請人 或關係人認章。 (十)建物位置圖,應就獨立之各棟建物最大投影位置予以勘測,並以紅色實線繪明其 位置。 (十一)測量案件應備收件清冊,以區收件編號逐欄記載處理情形,以備查核。 (十二)測量案件結案後,申請書應按年度以區之收件號順序裝冊歸檔,土地複丈圖及 建物測量圖之保存,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七條 規定辦理。
  • 四、土地登記之地籍資料電腦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資料之異動,須經收件並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辦 理;地籍異動資料應依「臺北市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連繫要點」規定辦理。 。 (二)查詢登記資料時,如發現原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登記,若 屬建檔錯誤或遺漏者,應填具「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 二)辦理。前開逕為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權利人。 (三)各類電腦作業人員應分別賦予權限及設定密碼,並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 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 (四)登記及校對工作不得由一人同時兼任,應確實依系統規範之異動作業原則辦理。 (五)同一申請案件,須辦理二種以上之登記事項者,由審查人員填具「土地建物登記 註記或塗銷註記收件單」(格式三),透過收件程序辦理異動。 (六)列印人員於列印權利書狀、登記謄本等輸出文件時,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 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辦理。已列印裝訂之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地籍異 動索引表應指定專人保管,惟若空間不足欲銷毀時,應確實依「土地登記複丈地 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以微縮儲存或以掃描方式儲存於唯讀光碟片。 (七)登記案件遇有罕見字時,應填具「新字補註處理表」,並加蓋登記及校對人員章 ,送交專責人員查驗所載新字內碼,如罕見字檔並無該新字內碼資料時,則免備 文逕送本處,俟完成造字程序後,再以電子郵件回復地政事務所。 (八)校對人員應詳為校對登記資料及書狀,不得有所遺漏及錯誤。 (九)登記及校對人員,應自行檢查登記資料是否錯誤或遺漏、加強覆校工作。 (十)空白權狀用紙應有專人保管,並設「權利書狀領用管理簿」控管,每日列印「權 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及「權利書狀核發清冊」供專人核對簽章。 (十一)權狀作廢原因應與實際相符,並於書狀用紙上加蓋「作廢」戳記。 (十二)每日應由專人列印「登錄人員案件統計表」及「校對人員案件統計表」,並陳 送課長核閱,每月陳送主任核閱。
  • 五、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辦理情形,各地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查核: (一)課長或登記複審、測量內業檢查人員每日檢查,並應就當月收件數百分之一為抽 查件數。如抽查件數登記案件未達三十六件,測量案件未達二十件者,各以三十 六件及二十件為抽查件數,按月將查核結果填寫「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查核土 地登記業務紀錄表」(格式四)及「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查核地籍測量業務報 告表」(格式五)陳報主任參考。 (二)再鑑界成果不符案件應逐案檢討,查明原因及研議改進措施,其屬測量人員未確 實依規定辦理者,原測量及檢測人員應予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三)研考人員應嚴格管制案件處理時限,按月將逾期案件檢討分析陳報主任參考。 (四)各所相關人員應隨時查核出勤情形、工作態度、操守等,陳報主任參考。 (五)主任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得隨時監督抽查,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格式六)。 上述檢查結果如有發現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時,應妥適處理,並查明責任,依法 議處或列入年終考核。 (六)課長應將上述各項檢查缺失按月提報課務會議檢討,以防止相同情事一再發生。
  • 六、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查核: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作業時,遇有系統無法正常異動完成,需以系統維護方式處 理者,應填寫「地政整合資訊系統線上作業問題紀錄表」(格式七),並經單位 主管核章後辦理。 (二)應用軟體程式需修改時應依規定報送「系統程式修改申請表」(格式八)。 (三)應用軟體更新應依程序簽陳主管核准,並於「更新地政整合資訊系統程式版本紀 錄表」(格式九)記錄。 (四)地政整合系統電腦設備應使用不斷電專用插座。 (五)電腦設備維修及廠商遠端登錄應作成記錄(格式十)。 (六)電腦設備維修時應依廠商維修單詳實記載至電腦設備故障維護紀錄表(格式十一 )。 (七)主機、網域管理者及電腦使用者通行密碼應予管制及定期更新。 (八)伺服器應定期檢測系統安全漏洞並適時下載及安裝最新修補程式(格式十二)。 (九)地籍資料庫應定期邏輯檢誤,並列印清查。 (十)配合內政部或地政處推行之相關地政資訊應用系統辦理業務。 (十一)電腦機房安全管理應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要點」 辦理。 (十二)電腦主機同步備援作業如有異常情形時,應即查明原因處理後,將異動檔重新 傳輸。 (十三)地籍異動清冊專員應每週不定期抽查乙次,課長每兩週抽查乙次,並應將抽查 結果填寫「地籍異動清冊抽查紀錄表」(格式十三)。 (十四)課長不定期監督作業執行狀況,查看人員、設備及管理,是否適當,有關新進 人員是否充分訓練及不適當之調派情事。 (十五)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主任每月至少檢查各專責人員作業情形乙次 ,並得隨時監督抽查,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格式十四)。上述檢查結果如有 發現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時,應迅即改正,並查明責任,依法議處或列入年終 考核。
  • 七、地籍倉庫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有關簿冊、圖表調閱及描繪均應切實依規定登記後再取 用,用畢應即歸還。
  • 八、各地政事務所課長應每月舉辦土地登記測量課務研討會議乙次,以溝通觀念,齊一標準 。
  • 九、為有效執行上述查核事項,由地政處簡任人員、第一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每 季赴各地政事務所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查核完畢當日,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結果, 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如有缺失請即改進,並另以書面通知, 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於下次查核時,針對前次缺失加強查核。地政事務所接到查核缺 失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地政處。 地政處研考人員應按季赴地政事務所就人民陳情、市長室交辦案件、市長信箱案件、行 政救濟案件及民眾陳情、異議或反應意見等事項予以查核,並作成紀錄。 上述檢查結果應按季提出查核報告並轉知各所,如發現未照規定辦理時,應將各級經辦 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其成績優良者,應即列敘事實報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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