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為有效執行本要點查核事項,由本局簡任人員、地籍及測量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除資訊業務每半年檢查一次外,每季赴各所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查核完畢當 日,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結果,會同被查核課室主管,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如有缺失 應即改進,檢查後應作成紀錄,並另以書面通知,於下次查核時,針對前次缺失加強查 核。各所接到查核缺失通知時,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本局。 前項檢查結果併同地所改進情形於當月局務會議報告。如發現未照規定辦理時,應將各 級經辦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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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327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