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為有效執行本要點查核事項,由本處簡任人員、地籍及測量科及資訊室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每季赴各所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查核完畢當日,查核人員應將查核結果,會 同被查核課室主管,對機關首長作口頭說明,如有缺失應即改進,並另以書面通知,檢 查後應作成紀錄,並於下次查核時,針對前次缺失加強查核。各所接到查核缺失通知時 ,應將缺失改進情形函復本處。 前項檢查結果應按季提出查核報告並轉知各所,如發現未照規定辦理時,應將各級經辦 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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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