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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一字第892266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本處為加強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測量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業務,提高行政效率,建立 完整查核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登記案件應切實注意左列規定: (一)複審人員對補正、駁回案件應切實審核補正通知書或駁回理由書簽辦單內容,如 其理由與規定不符或文義不清者,應不予核定並輔導初審人員改進辦理。 (二)同一申請案件需補正事項如經分別二次以上通知補正、駁回或不應補正、駁回而 予通知補正、駁回者,審查人員應予議處,並列入年終考核。但其二次補正或駁 回之原因歸責於申請人者除外。 (三)登記案件之補正通知書及駁回理由書簽辦單應依收件順序歸檔。 (四)審查人員因調原案或研議案情或連件甚多之登記案件,未能依規定期限處理完竣 者,應先簽准專案辦理,核准後並於收件簿註明,不得任意通知補正或駁回、藉 圖延緩處理時限。 (五)校對人員應詳為校對登記資料及書狀,不得有所遺漏及錯誤。 (六)土地登記案件於登記完竣拆件後,應按收件編號順序辦理歸檔。 (七)地籍異動資料應依「臺北市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連繫要點」規定辦理。
  • 三、各地政事務所應每月舉辦土地登記測量課務研討會議,以溝通觀念,齊一審查標準。
  • 四、土地測量案件應切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測量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填發補正通知書(格式一),註明補正事項,通知 申請人限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通知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者,應予駁回;其通知補正或駁回不當者,應予議處,並列入年終考核 。但其二次補正或駁回之原因歸責於申請人者除外。 (二)駁回案件應填具駁回通知書(格式二)並依收件順序歸檔。 (三)土地鑑界、分割之複丈及建物位置測量之案件,應以圖根點、補助點或界址點作 為依據,於現場嚴密控制施測,複丈之界址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 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拒絕認章者,測量員應於複丈圖上簽明原因。 (四)複丈圖應依地籍圖調製,將其鄰接四週之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道 路中心樁,精密移繪於圖紙上,謄繪時並將界線彎曲,鄰接圖廓線等情形繪明之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土地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並應依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第二四六條規定準備有關資料。 (五)地籍圖訂正及複丈圖整理,應以二號線寬0.一公厘繪製,其誤差不得超過0. 二公厘,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四四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第一次登記之測量土地分割與合併及土地部分滅失複丈之計算面積,應由二 人分別計算取其平均值,並將面積輸出紙帶附貼或將計算式填載於面積計算表, 二次計算結果較差不得大於0.0003M√F ,並取其平均值,若有不合,應重 新計算(M 為地籍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 (七)鑑定界址時,複丈人員應先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協助申請人埋設界 標,並應於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地政事務 所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及界址調整而複丈者,應一併辦理地籍調查,依 界址位置、界標類別及界址點間實量邊長等資料詳細填註於調查表,並由申請人 或關係人認章。 (九)建物位置圖,應就獨立之各棟建物最大投影位置予以勘測,並以紅色實線繪明其 位置。 (十)測量案件應備收件簿(格式三),以區收件編號逐欄記載處理情形,以備查核。 (十一)測量案件結案後,申請書應按年度以區之收件號順序裝冊歸檔,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圖應按地段編號分年度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保管。
  • 五、地籍倉庫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有關簿冊、圖表調閱及描繪均應切實依規定登記後再取 用及用畢即還原。
  • 六、地籍資料電子處理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資料之異動,須經收件並切實按線上異動作業流程(如附圖一)辦理。 (二)登記原因須依「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每一登記原因應賦予一收件號,若有逕為 變更登記事項,應代填「土地建築改良物逕為變更登記申請書」(格式四)另行 收件辦理。 (三)審核人員應先行利用查詢系統,就申請案件相關內容核對各項地籍資料。 (四)審核登記內容,須配合填註新建號、主登記次序、權利人標的主登記次序共同擔 保檔號、權利人連前或殘餘持分等資料時,應切實依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異動、查 詢作業手冊規定,填註於申請書適當欄位或契約書內,以利登記。 (五)查詢登記資料時,如發現原登記錯誤或遺漏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登記,若 屬建檔錯誤或遺漏者,應填具「土地建物逕為更正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五) 辦理。 (六)審查、登記、校對及列印人員,應分別賦予權限及設定密碼,並確實依地籍資料 電子處理系統規範規定,填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 (七)登記及校對工作不得由一人同時兼任,應確實依系統規範之異動作業原則辦理。 (八)同一申請案件,須以輔助收件辦理者,應由審查人員填具「土地建物輔助收件登 記案件簽辦單」(格式六),並透過收件程序辦理異動。 (九)列印人員於列印權利書狀、登記謄本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或地籍異動索引表等輸 出文件時,應確實依「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規定辦理。土地建物異動清 冊及地籍異動索引表應指定專人保管。 (十)登記案件遇有罕見字時,應填具「新字補註處理表」,並加蓋登記及校對人員章 後,函知電腦廠商造字及副知地政處與其他各地政事務所。 (十一)地籍資料庫應每週辦理資料邏輯檢誤,並列印檢誤結果清冊表報,如有錯誤時 ,應即查明後辦理更正登記。 (十二)查電腦主機同步備援作業每日應確實依規定時間開關機,並指定專人列印「同 步異動傳送清冊」,且詳予核對後裝訂成冊;如有異常情形時,應即查明原因 處理後,將異動檔重新傳輸。
  • 七、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辦理情形,各地政事務所依左列規定查核: (一)登記初審及測量人員應隨時自行檢查。 (二)課長、登記複審及測量內業檢查人員每日檢查。 (三)測量內業檢查人員檢查土地第一次登記之測量土地分割與合併及土地滅失複丈案 件應依一0%實地抽查,二0%圖面抽查,並逐案檢算成果,且就地籍調查表、 土地複丈圖及邊長、面積、繪圖等檢查情形作成紀錄。 (四)研考人員經常檢查,嚴格管制案件處理時限,按週將檢查結果陳報主任參考,並 按月將查核結果報處核備。 (五)各所相關人員應隨時查核出勤情形、工作態度、操守等,陳報主任參考。 (六)主任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並得隨時監督抽查。 上述檢查結果如有發現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時,應迅即補正,並查明責任,依法議處並 列入年終考核。
  • 八、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各地政事務所應依左列規定查核: (一)審查人員應自行檢查登記案件內容是否與地籍檔案內之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及 他項權利資料相符,並注意各部別權利關係。 (二)登記及校對人員,應自行檢查登記資料是否錯誤或遺漏、加強覆校工作。 (三)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機房管理人員,應每日查看各作業人員系統使用情形,依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管理要點」規定就電腦機房異 常情形詳填「電腦機房工作日誌」(格式七)。另有關作業量統計表(格式八) ,應指派專人按月填寫陳報主任參考。 (四)課長每月舉辦一次課務研討會,應溝通觀念,統一標準。 (五)課長不定期監督作業執行狀況,查看人員、設備及管理,是否適當,有關新進人 員是否充分訓練及不適當之調派情事。 (六)地籍異動清冊專員應每週不定期抽查乙次,課長每兩週抽查乙次,並應將抽查結 果填寫「地籍異動清冊抽查紀錄表」(格式九)。 (七)為確立權責劃分及系統正常運作,主任每週檢查各專責人員作業情形乙次,並得 隨時監督抽查。 上述檢查結果如有發現疏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時,應迅即補正,並查明責任,依法議處並 列入年終考核。
  • 九、為有效執行上述查核事項,由地政處高級長官、第一科、資訊室及研考人員組成查核小 組,每月至少赴各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檢查後應提出查核 報告,如發現未照規定辦理時,應將各級經辦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其成績優 良者,應即列敘事實報請將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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