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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18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5日實施
  • 四、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及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籍異動資料應定期產製電子檔,並依臺北市政府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聯繫 要點規定辦理。 (二)登記案件遇有罕用字時,應先查驗所載新字內碼,如罕用字檔並無該新字內碼時 ,應填具「新字補註處理表」,並加蓋登記及校對人員印章,免備文逕送本局辦 理造字作業,同時副知其他地政事務所;另於本局完成造字後,應依規定程序辦 理更正登記作業。 (三)各所辦理登記案件,如需查證權利人等戶籍資料時,應依「內政部地政業務應用 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資料作業管理規定」辦理。 (四)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應產製相關報表檔後燒錄於唯讀光碟片並永久保存;另應製作 副片異地存放。 (五)各所應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紙本申報案之 系統登錄作業。 (六)受理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時,應確實注意下列規定: 1.經辦人員應檢視下列事項: (1)申請書內容是否填寫完整。 (2)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3)附繳證件是否齊備。 (4)代理人提出申請時,應依規定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2.系統申請標的以全國或單一縣市為範圍,轄區縣市之地政事務所資料,應依系 統規範規定辦理。 3.檔案資料之管理與保存: (1)申請書應以專檔方式保存五年。 (2)各所應按月列印「申請案件管理清冊」,並陳送主任核閱後裝訂成冊,並保 存五年。 (七)主任應按季抽查受理地籍總歸戶申請之作業情形,並將抽查結果填寫抽查地籍總 歸戶申請案件紀錄表(格式五)。
  • 六、電腦作業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規定辦理。 (二)有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電腦機房人員應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 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同步異動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各所如因系統功能不足或系統異常造成地籍資料未完成異動作業時,應填寫「地 政整合資訊系統線上作業問題紀錄表」(格式九),會辦資訊單位,資訊單位人 員應查明原因,如應以更正案件辦理,或應指定專人以通用程式辦理者,不得以 修改資料庫方式辦理;若無法以上述 2種方式辦理地籍資料異動時,應注意擬修 改之相關資料表關聯性,並載明擬處理方式(資料庫語法)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 辦理。 (四)各所應定期宣導「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及「資訊安全管理 系統」相關作業規定,以維護資料安全及增進系統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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