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為便利民眾申請地籍、地價謄本,得以傳真機受理 申請以資簡化,並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 土地登記 (簿) 謄本。 (二) 建物登記 (簿) 謄本。 (三) 地籍圖謄本 (以現行使用者為限) 。 (四)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 地價謄本。 (申請當年期公告現值或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登記謄本 代替) 。
- 三 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 腦作業系統規範所定申請書格式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傳真至欲 申請之地政事務所。但申請書標示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 ,不予受理。
- 四 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並依 規定程序辦理。
- 五 領件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規費後,並於收件簿備考欄簽章具領。
- 六 各地政事務所為貫徹本要點之實施,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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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1)北市地一字第0913356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謄本及地價證明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